今年初,陈某某在网上聊天时,认识并得知江某某在建瓯市某电脑公司卖电脑,便心生歪念。4月初,陈某某打电话联系江某某,谎称要向其购买电脑,叫其带电脑过来顺便在尤溪玩。同月11日,江某某携带一台“明基”笔记本电脑、一对音箱(价值人民币4450元)来到尤溪县城关镇。陈某某借口先带江某某去找朋友玩,将江某某的电脑和音箱寄存在汽车站行李寄存处,并将寄存单据放在自己身上。两人坐出租车到尤溪县蓝盾大酒店后,陈某某借口去找朋友,叫江某某坐在出租车上等候,而自己则立即返回汽车站将电脑和音箱取走占为己有。
6月22日,陈某某又故伎重演,向尤溪县某电脑公司定购电脑。同月26日,该电脑公司派人将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988元)、一台台式电脑送到陈某某家中,陈某某趁技术人员在安装台式电脑之机,将放在房间桌面上的“索尼”笔记本电脑盗走,并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黄小莒陈秀敏谢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