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石狮市工商局局长朱海滨,昨日上午首次以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应诉。原告则是该市一企业负责人,他起诉时认为,工商部门在变更企业登记时,对其他股东伪造出资情况,没有尽到核实义务,使得他本人所占股份无端减少。
石狮一企业负责人王某,昨日在石狮市人民法院开庭起诉称,工商局于2006年4月5日,核准原石狮市某五金塑料厂,变更为石狮市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而此前工商局在核准变更登记时,依据的是该厂的另一股东王某提供的虚假验资报告,及伪造身份证等材料。
原告王某认为,由于工商局在核准变更登记时,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使得他原本占有28.57%的股份,变成变更登记后的13.9%,变更登记程序违法。
石狮市工商局局长朱海滨当庭辩称,工商局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只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至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应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工商局不必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变更登记程序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