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薇 实习生 王燕钦)
编辑同志:前几天同学聚会,我们在餐馆吃饭。当时觉得餐馆里的酒水太贵了,我们自己到超市买了一些。回到餐馆的时候,刚好被工作人员看见,他们要求我们付开瓶费。他们说店里有规定不允许自带食物,如果不付开瓶费,自带食物就必须暂由餐馆保管,用餐完毕后才可领回,而且用餐期间必须在本餐馆购买酒水。因为不想扫兴,我们就付了开瓶费。可是,我自始至终还是觉得这个“开瓶费”收得很不合理,“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也有点像欺骗消费者的霸王条款。
蕉城区 王小姐
“这件衣服电脑刷不出来,所以不能打折。”在一商场里,叶小姐拿着该商场的会员卡却没有享受到原价商品打折的优惠。商店人员以电脑无法识别其为特价商品为由,称该商品不能打折。叶小姐也因仅几元之差没有深究,付了钱。
记者调查发现,包括商业零售、餐饮、旅游在内的诸多行业,“霸王条款”处处可见。这些条款对消费者的权利存在多方面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面对司空见惯的“霸王条款”,专家向消费者呼吁——应该坚决说“不”。
“最低消费”也是霸王条款
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赠品不“三包”、充值卡过期作废、赠送彩铃不申请取消要收费、旅行社有权任意调整景点……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和现象应该都不陌生,这些不平等格式的条款通常被称为“霸王条款”。
采访中记者发现,包括我市在内的一些酒店、饭店、咖啡馆等餐饮娱乐场所设立了20至50元不等的“最低消费”门槛,商家则以“没有最低消费要求,顾客消费金额若不够成本会亏本”等为借口,强迫消费者多花钱。针对这一现象,记者咨询了专业人士。邹律师告诉记者,设立“最低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消费者消费选择权的一种剥削,无形中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属于强制消费行为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广大消费者有权予以抵制。
消费者:生不起这个气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不少市民反映“离柜概不负责”、“不准自带酒水”等一些规定让他们很不满,但超过半数的受访者持“能忍则忍”的态度,和叶小姐一样,不追究自己遇到的“霸王条款”。
家住蕉城区的张先生在北京买了一套住房,开发商承诺今年10月交房,后提早至7月。由于正逢奥运期间,即使拿到房子也不可以开始装修。张先生只好无故多交两个月的物业费。
面对“霸道”的商家,很多消费者早已习惯“退一步海阔天空”。由于金钱、精力和时间等诸多原因,消费者在遇到不合理的条款时,即便当时很生气,也准备起诉,但后来根本没有时间去做,也就不了了之。针对“霸王条款”的现象,由于没有充分的选择余地,消费者称“生不起这个气”。
最终解释权到底归谁?
一些企业和商家经营者常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把消费者的维权请求挡回去。然而,这个“最终解释权”到底归谁?
“商家给的邀约邀请是一个格式合同,如果其解释有违一般常理,也就显失公平。”邹律师认为,解释权在某些合同中是不适合用,因其本身就有违合同法。在部分条款中,企业或商家企图以拥有“最终解释权”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时,消费者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若的确存在不合理的规定,该条款可视为无效。邹律师强调,“最终解释权”最权威的拥有者应该是法院或仲裁机关,“霸王条款”违反民法通则的公平、自愿原则,也不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坚决维权 告别“霸王条款”
“不说不买就视为买?”很多乘客在购买汽车票时,都会被1元或2元的保险费影响了出行的心情。随着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面对“霸王条款”明目张胆地招摇过市,消费者对各种“霸王条款”的反感与日俱增。
为了破除“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已经发起征集过“霸王条款”的活动,一方面将典型的“霸王条款”公诸于众;另一方面,号召消费者与“霸王条款”支撑下的侵权行为展开斗争。专家提醒消费者,虽然暂时无法完全破除“霸王条款”,但提高维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将对“霸王行业”造成越来越大的舆论压力、社会压力和市场压力。所以,找法院、找消协、找媒体……消费者应该充分利用各种力量,坚决向“霸王条款”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