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福州某单位将107室宿舍安排给员工林某居住,林某支付租金。林某退休后,长期外出,107室被单位查封。
林某返回单位,发现107室被吴某侵占数年。双方协商不成,今年1月,林某将吴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归还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1200余元。
吴某向法庭辩称,他到福州某单位工作20多年。2000年,他向单位要求解决住房问题,但单位以没有剩余公房可安排为由予以拒绝。
当时107室被单位查封,屋内空无一物。2002年4月,吴某自行搬入107室居住,多次要求单位办理更名手续并交付租金,但均没有办成。
吴某认为,单位公房1年以上无人居住,单位有权收回使用权,重新分配。因此,其居住长期闲置的单位公房不能算侵占他人房屋。
经审理,法院认为,107宿舍是单位分配给林某居住使用的,吴某未经林某许可搬入居住,已构成侵权。民法通则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林某要求吴某归还107室,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理由成立。但由于林某仅提供2005年至2007年的房租交纳证明,而没有其他时段的房租支付凭证,故法院对2002年4月至2004年12月的房屋占用费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吴某搬离107室,支付林某房屋占用费673.2元。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杨真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