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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头车架分属两家公司 负连带责任

http://www.onfj.com  2008年07月25日    字体: 网友投稿
  核心提示:去年4月,1辆组合运输车与1辆大型客车相撞,造成司乘人员1死8伤。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时出现了新问题——这辆组合运输车,车头和车架各有一个车牌,分别属于2家公司,究竟该让哪个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马尾区法院判处这2家公司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伤者48910元。

  组合运输车发生事故造成1死8伤

  2007年4月,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福清分公司的1辆大型普通客车在闽侯县324国道路段与1辆组合运输车相撞,造成了1人死亡8人重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组合运输车对此次事故负全责。经查,肇事组合运输车车头是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福州万全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全货运);车架是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属于万全仓储(福州)有限公司(简称万全仓储),车头和车架分别挂有一个车牌。

  大客车的随车售票员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身受重伤,经过鉴定属于7级伤残。李某将万全货运、万全仓储以及其参保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邦保险)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43.86万元。

  庭审焦点:到底由谁来赔偿

  经过调查,马尾法院认定李某经济损失为14.91万元。但在庭审过程中,3个被告对由谁出这笔钱而争执不下。

  万全货运对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无异意,不过,万全货运认为,组合运输车是一个整体,车头是万全货运的,车架却是万全仓储的,出了事,万全仓储也应该承担责任。

  而万全仓储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万全货运的司机对本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万全仓储并不是该司机的雇主,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同时,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侵权案,产生侵权案的前提是要有过错。而在这起事故中,车头和司机都是万全货运的,万全仓储只是被动地拖挂,没有自主行为,没有过错,就不存在侵权。

  法院:2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审理,马尾区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了被告福州万全货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万全仓储没有事故责任就等于没有赔偿责任。

  该案的主审郑法官告诉记者,肇事车辆虽然由两部分组成,但无疑是1辆完整的运输车辆。因此,2家公司作为该车运行的共同利益主体,在这起事故中构成了共同侵权,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江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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