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李某从浙江打电话联系老黄在仓山的“运输物流中心”,要求从福清送一批货到温州。
老黄立即在电话里答应,并派出司机杨某和货车,还告诉李某货车的车牌号,声称十几个小时后货物就能送达。
李某随即打电话,让福清的公司给杨某的货车装货。然而,十几小时后,老黄却打电话告诉李某,司机杨某和车上的货物全部失踪。
李某随即赶到福州,此时老黄却坚称其只是一个货运中介,对货物丢失概不负责。李某无奈只好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货物。
庭审中,双方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及货物丢失谁来承担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李某辩称,老黄的公司招牌和宣传材料上都写着“物流中心”、“委托代理运输”等内容,实际经营中也在做这方面的业务。
李某说,双方通过电话联系,李某确有让老黄运输货物的事实,而对方也派出司机杨某运输。根据合同法,老黄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老黄则称双方没有运输合同关系,他只是为货主和承运人提供中介服务。他还向法庭出示了营业执照,以证明其经营范围只是提供中介服务。
仓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成立,至少应存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但从证据看,李某没有将货物交付给老黄并支付运费的情况,证据只能证明李某与杨某存在合同关系,而无法证明李某与老黄存在合同关系。据此,法院认为李某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遂驳回其诉请。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黄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