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卖房 妻子反对无果
2000年,林某婆家因遇到拆迁而分家,丈夫陈某分得了一套房产,并以其名义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某新村611室房产安置权。
2003年,陈某将其名下的房产以总价19万余元卖给韩某。韩某先后支付了15万余元,并搬入611室居住。双方约定,余款在陈某取得房产证、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交易开始后,林某一直反对双方的协议,拒绝办理房产过户,并多次找韩某协商要求返还房产,但没有结果。
法院认定:该房产交易有效
去年6月,林某将陈某和韩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房产交易无效,韩某搬出居住的房子。
林某认为,交易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只能算部分共有人。按婚姻法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林某声称丈夫陈某在没有告知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韩某签订协议,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韩某则辩称,在交易时,其前往实地看房,到后来装修入住,林某都是知情人,韩某有理由认为陈某有对妻子林某的代理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明知房产出售给了韩某,并由对方居住,虽然她一直反对房产买卖,但她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应从房产出售时开始计算。2007年6月林某才提出诉讼,明显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另外,林某辩称丈夫私下交易,至今她才知晓,与事实不符。由于韩某购买房产系善意取得,并非出自恶意,且双方交易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福州新闻网通讯员 张辛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