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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害认定工伤

http://www.onfj.com  2008年10月07日    字体: 网友投稿

    新华网福州10月6日专电(记者郑良)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经协调,用人单位向受伤劳动者补偿4.5万元。

    2004年1月5日,纪某在漳州一家汽车用品公司上班时,被工友发现受伤倒在冲剪下料机旁,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型颅脑损伤,已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纪某多次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9月,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该事故属于工伤。

    该汽车用品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以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称,事发当天,并未安排纪某去操作冲剪下料机,事故发生是其私自操作机台引发;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纪某在事发前几天写的一份遗书,遗书的字里行间表达了轻生念头,可以判断纪某有自杀故意。

    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漳州市中级法院指出,本案中,纪某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人身伤害条件,用人单位对纪某的受伤是故意自残或自杀行为没有尽到足够举证义务,仅凭一份遗书不足以证明纪某的受伤是自残或自杀。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故为工伤并无不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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